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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10-16 16:0215410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农机函〔2024〕75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4〕493号)等文件要求,将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我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现将《安徽省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5日     


安徽省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一条 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二条 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包括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农业机械更新补贴两部分。老旧农机报废补贴种类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含作业监测终端)、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谷物烘干机、茶叶烘干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15类农业机械。

第三条 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以定额方式进行补贴,定额标准详见《安徽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和《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各地需求及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

第五条 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补贴信息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第三章 老旧农机报废补贴

第六条 补贴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对申请农机报废补贴的机主和农机身份识别信息,留存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资料,造册注销,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收割机由农机监理机构同步备案注销,生成《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信息表》,留存机主填报的《农机来源合法承诺书》。

第七条 补贴审核。机主将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待拆解农机交售给相关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再将待拆解的农机连同信息表一起交售给拆解企业。拆解企业按规定拆解或销毁报废农机,并建立留存拆解影像档案,农机拆解前、中、后的照片上传安徽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备审核。拆解企业对农机完成拆解或销毁后,在信息表拆解栏签字、盖章,给机主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送一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拆解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第八条 补贴发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对机主信息、农机身份信息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信息表》后,形成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领资料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打卡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章 报废并购置同种类农机更新补贴

第九条 补贴申报。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与报废农机同种类的机具,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应及时通过“皖事通”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第十条 补贴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可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第十一条 补贴发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机主打卡发放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农机生产企业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规定参与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第十三条 各地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精简补贴申请材料。推广应用“皖事通”手机APP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强化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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