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
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农牧、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4〕72号)部署要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我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加快农业机械结构持续调整,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现就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
我省报废补贴范围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犁、旋耕机、深松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青(黄)饲料收获机等14个机具种类,后期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农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三、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无牌证或无铭牌机具的报废,机主属于个体的须提供村级相关证明,机主属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须提供购置发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报废年限的;
2.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等的农业机械,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3.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
四、补贴标准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青海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2024年6月21日(含) 起,提交的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和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补贴申请,按照国家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已兑付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报废补贴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安排
农机报废补贴资金从下达各地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中列支,优先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全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专门测算安排给我省的用于老旧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的资金。申请补贴顺序在前者优先兑付
六、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包括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
(一)动力机械(包含自带发动机或电动机)的回收企业。动力机械(《青海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中带“※”号的农机)须在省商务部门通过资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省商务部门通过资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
(二)非动力机械的回收企业。非动力机械的报废可选择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其中,开展非动力机械报废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应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专门的拆解及停放报废农机的场地,拆解场地有监控设备且能对报废机械的拆解实行全程监控并储存,达到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等要求,并自愿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经实地核实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没有符合条件回收企业的县(市、区) 可与相邻县(市、区)协商或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协调确定回收企业。
(三)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回收企业。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回收企业,农业农村部门需对其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
七、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并提供《报废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回收企业应核对和采集机主和报废农机的信息,包括人机合影照片、整机铭牌等。回收企业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或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建立包括《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表》)、铭牌、发动机及车架拆解前中后照片、整车拆解前中后照片和拆解过程影像资料、残值支付凭证等能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在内的拆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进行监督。报废农机回收价格(残值)可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协商确定。农机进行解体或者销毁后,回收企业应向机主出具签字盖章的《确认表》。凡经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的报废农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出具《回收证明》。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报废拆解后,机主携带《确认表》、行驶证、登记证书、牌证等凭证,到县级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牌证丢失、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核查备案登记信息后签注相应意见。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承诺书》及身份证明,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在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信息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机报废相关资料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同种类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2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同种类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5台(套)。
报废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并购置同种类新机具的,需提供购置新机具的发票等证明材料。
(四)建立台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报废农业机械补贴档案,补贴档案应包括报废农机补贴信息台账、《承诺书》、《确认表》、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机合影、拆解前中后3张照片、拆解过程监控录像、补贴兑付凭证等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在内的拆解档案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为方便农机用户报废农机,减少农机用户农机报废成本,推动农机报废工作持续稳定开展,鼓励以集中报废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开展农机报废工作。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拟报废农机登记并核查符合报废条件的机具数量和分布情况,适时组织对接回收企业,约定时间和集中方式,共同完成对已集中的拟报废农机的信息确认,并将相关信息交付回收企业,集中的农机由回收企业统一运回报废拆解中心进行拆解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监管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按要求进行公示,对政策文件、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实施透明度。
(三)开展便民服务。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积极采取集中报废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做好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鼓励各地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创新探索,允许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
(四)做好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各市州要强化对辖区各县(市、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对于提高补贴标准的机具要专门制定监管措施并进行严格监管;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职责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处理。对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五)及时报送政策实施情况。每年12月5日前,各地将本年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数等)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机械大规模报废更新推进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24〕147号)中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20〕170号)同步废止。
联系电话:0971-6101776
电子邮箱:qhnynctnjc@163.com
附件:1.青海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青海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企业名单
3.报废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
4.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