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关于下达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1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油菜大豆)对象是种植规模50亩以上且承担全市油菜、大豆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补贴对象是市属农业企业。
绿色种养循环试点试验、检(监)测资金对象是承担农业农村部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试点任务的区和光明食品集团。
二、补贴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每亩260元标准下达到各涉农区和有关单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油菜大豆)根据下达任务指标,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每亩油菜150元、大豆300元标准下达到承担生产任务区和单位。
市属农业企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按绿肥、深耕实际面积每亩分别补贴75元和50元,有机肥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应用等水稻绿色生产技术应用,根据水稻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5元,且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按年度实际回收处理数量每吨补贴6000元
绿色种养循环试点试验、检(监)测资金按实际承担试验、检测任务量进行分配。
三、下达方式
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各涉农区和市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要求进行发放。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中的扩种油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下达。市级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油菜大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库直拨方式下达各涉农区和市有关单位。各涉农区和市有关单位应按照《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和《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2〕6号)要求下达相关主体。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程序。各涉农区和市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种植面积核实、抽查、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确保补贴面积真实有效,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下达相关主体,补贴情况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涉农区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区级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同时,按照直达管理的要求做好补贴资料的归档、补贴发放明细和直报等相关工作。落实绿色种养循环试点试验、检(监)测任务,做好工作台账。
(二)加强资金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工作要求,一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跟踪资金发放进展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准确,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滞留资金。二是落实信息化管理,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和上海市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平台数据。三做好工作总结,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油菜大豆)资金发放情况于11月底前书面报送,12月底前报送资金下达明细。
(三)加强宣传指导。补贴资金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涉农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方式方法,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基层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让农民群众广泛知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油菜大豆)资金分配表
2.市属有关单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2023年清算和2024年预拨表
3.市属有关单位化肥农药减量增效2023年清算和2024年预拨表
4.市属有关单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2024年预拨资金表
5.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试点试验、检(监)测资金表
6.绩效目标分解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