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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2024-09-13 14:3213150

湘农联〔2024〕88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9日

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积极开展鉴定机制创新,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对于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质量较差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适当提高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对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争取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全省农机作业监测系统,推进农机产品唯一身份识别,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慢兑付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

(一)补贴机具范围。2024—2026年,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省补贴范围”)共17个大类36个小类80个品目(见附件)。省级将根据农业生产需求适时调整全省补贴范围,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发布。

在全省补贴范围以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在全省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补贴要求按照农财两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般补贴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提高(降低)补贴额测算比例机具的补贴标准按照农财两部有关规定执行。

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各地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调整补贴额。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督促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过高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抓紧按程序申请下调相关产品或档次的补贴额;及时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出补贴范围。

各地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地方累加补贴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联合向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备,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累加补贴的市县,将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不予归档,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

(四)用户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公示。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化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九)组织抽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补贴产品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创新鉴定,强化支撑。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对于委托外省鉴定机构鉴定的,将组织相关鉴定机构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充分运用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违规风险较大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各地要加强本区域内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抽查核验力度,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商属地财政部门后,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同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省级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地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各地要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严惩违规。各地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鉴定(认证)机构在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先行采取暂停鉴定(认证)等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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