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202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藏农厅发〔2021〕82号)和《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开展西藏自治区202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注意事项
(一)根据相关要求,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开展202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工作;此前投档不通过的产品,在按规定修改后可以继续投档。
(二)本次投档产品为《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告的产品(附件1)。
二、投档要求
(一)时间安排:投档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即日起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提交投档材料不受时间限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审核2-3次,2023年3月31日后投档的产品纳入下一批次审核。
(二)基本条件:符合《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属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可参与投档:(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纳入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且产品证书在有效期内;(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获得国家具有CMA检测资质部门出具带有CMA标志检验报告的可以参与自选类品目投档。
(三)投档原则: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进行。国四产品投档请参照《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国四农机产品自主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的通知》(附件2)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归档。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涉及的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4.提交的信息中参数不实、与推广鉴定证书等有不一致、不准确的机具;
5.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照片等不完整、不清晰或不符合要求的机具;
6.不能明确界定产品类别、档次的机具;
7.国四排放标准以下的产品;
8.其他不符合投档条件的不予归档。
三、产品投档方法
企业登陆我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网址:http://td.sxwhkj.com/),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企业用户使用说明(附件3),开展自主投档。西藏差别化试点类品目“皮带传动拖拉机”填报产品资质类型时可以选择“检验报告(扩大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品目试用)”。生产企业无需邮寄或报送网上提交投档产品信息的纸质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据实提交相关资料。生产企业要真实、完整的填报有关投档产品和企业信息。展现投档产品真实状况的正面、侧面和铭牌照片,须为归档后实际供货产品照片;照片应清晰可辨,铭牌照片应为铆接在产成品上的实物拍摄。由于提交的投档产品信息或证明材料错误、不实、不全、不清晰、不符合投档要求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档企业自行承担。如发现弄虚作假进行投档的,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我区的补贴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
(二)合理确定产品所投档次。生产企业应依照鉴定机构发布的所属品目信息和我区产品投档要求,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合理选择投档产品所属档次。投档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品目、重复提交产品信息,不得随意提高产品所属档次投档。产品投档有误的,要及时申请封闭,并重新投档,产品信息以最后一次公告为准。因投档有误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参与补贴产品投档的企业应对所填报、提交的产品相关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并须出具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企业承诺书(见附件4)。企业要按照规定,上传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书,需使用原件进行彩色扫描,通过网上投档系统自主上传。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联系人:徐子晟,联系电话:0891-6364427
西藏农机购置补贴工作QQ群:156209468
西藏欣禾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孙绪刚13980577271
附件1: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2:《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国四农机产品自主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的通知》
附件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企业用户使用说明
附件4: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
附件1: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xls
附件2:《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国四农机产品自主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企业用户使用说明.doc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