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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征集2022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项目的通知

2021-11-05 14:258590

 新农机办发〔2021〕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从2022年起,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在各级项目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由自治区组建项目库,根据自治区农机化发展规划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下达项目任务,各地组织实施项目完成任务。
 

为做好2022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项目库建设工作,现征集2022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项目。请各地州市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提出当地拟实施项目,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建议书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计财处邮箱(xjnjjcc 163.com)。项目申报要求如下:
 

一、农机监理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落实自治区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7号),上道路拖拉机生产除患,降低夜间追尾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
 

内容标准:各地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反光标志,为证照齐全的车主免费粘贴。每个地州申报金额不超过10万元(按照农业部粘贴标准,每台农业机械平均使用反光标志5米),反光标志补助资金不超过申报地(地、州、市)农业机械在册数的50%。
 

条件要求:农业机械检验率当年低于60%的地州不得申报,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此项目。
 

二、现代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与示范区建设
 

绩效目标:围绕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绿色环保、可靠的农机装备与技术,着力解决农机化领域的薄弱环节,以解决农机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抓手,着力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进程,着力在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域,特别是在南疆基本农田,引导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入农机农艺融合的成熟技术和模式,使示范区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推进农机化高质发展。
 

内容标准:围绕优势产业和本地区主推技术,重点支持在农机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域粮等大宗作物实现全程机械化;研究化学打顶机械化技术的效果及应用前景;林果业开沟施肥、动力剪枝植保和加工储运;畜牧业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饲料加工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技术试验示范和技术集成。大力支持绿色和数字化农机化技术,开展滴灌条件下保护性耕作技术试验示范,在南疆地区积极推广免耕复播玉米;研究残地膜治理技术路线和方案、开拓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在农机化应用中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数字化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积极推动农业无人机在农业中的应用。通过项目带动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发展,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化连片生产,整体推进机械化作业水平的以质量效益为核心的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各地根据当地产业情况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和农机标准化作业示范点。主要农作物示范区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带动辐射示范区应达到5000亩以上,特色作物示范区面积应达到200亩以上,带动辐射示范区面积应达到1000亩以上。在示范区中要开展主要作物以质量效益为核心机械化生产模式的对比试验,结合当地发展规划,选择切实可行的建设项目,在核心示范区建设上抓出实效。每个示范推广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个示范区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创新性技术的试验示范不受面积限制。
 

条件要求:各地按照《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2019-2022年)》(新农机械〔2019〕109号)继续做好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紧紧围绕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农业装备水平提升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重点工作任务,有重点地选择项目。各地要把示范推广项目与示范区建设同“访惠聚”工作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有机结合。
 

三、农机服务组织建设
 

绩效目标: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快速发展,引导区域内农机合作社提档升级、规范发展,使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发展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效益更加明显,社会化服务程度显著提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显增强,为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力量。
 

内容标准:对具有一定基础,达到一定条件,运作规范,信誉良好,影响面广,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给予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农机服务组织不超过2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机库棚、维修车间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建设和通过购买服务规范人员、财务、设施装备管理等支出。项目实施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主导进行建设,可以与当地财政资金及合作社自有资金整合使用。
 

条件要求: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需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会计账目健全,产权关系明晰,建立成员账户,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记载清晰、准确;有切实可行的决策议事、社员管理、机具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生产等管理制度和作业服务质量、作业收费等标准文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挂牌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符合《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设施装备完善、运行机制良好、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模较大、综合效益显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农机合作社。对达到或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和能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的合作社优先考虑。
 

四、农机化技术培训能力与农机标准化体系建设
 

(一)农机化技术学校公益性培训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农机化技术学校公益性培能力,切实提高农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内容标准:各地对农机化技术学校提供教学设施设备的修缮和配备、教学教具和教材的编制和购买、教师队伍的培训给于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开展公益性培训的社会化培训机构给于一定的试点支持资金。每个地州申报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条件要求:农机化技术学校,必须接受当地农业农村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指导,承担起当地农机化技术培训农机实用人才的培养工作。
 

(二)农机化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绩效目标:深入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各地农机化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宣贯实施核验工作。
 

内容标准:各地对开展自治区农机化主推技术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培训推广和宣贯实施工作给于一定的资金支持。每个地州申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条件要求:依托农业机械化主推项目实施,积极探索开展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标准培训、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机化标准应用模式、应用效果的示范推广,推进农机化标准的实施,切实把标准化建设落到实处。

 

附件:   2022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项目建议书(模板).doc


自治区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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